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是以計畫人口、人口密度、建築容積以及公共設施容受力為基礎,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與空間機能之檢討,以使都市計畫之規劃更能滿足都市實質發展需求,因此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條即明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所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
由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除了於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可以修正或變更都市計畫的內容外,<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當有以下四種情況時,都市計畫得迅行辦理變更: 1.遇到戰爭、地震、水災等重大災難時。 2.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 3.為適應國防及經濟發展需要時。 4.為配合中央興建重大設施時。 一般而言,個案變更即屬配合上述情況,所辦理都市計畫內容的局部修正或變更。
都市設計審議流程
針對都市活動、交通動線、建築實體、開放空間等元素,在三度立體空間向度上加以規劃設計,以塑造市民認同之都市景觀意象,提昇都市環境品質。並藉由都市設計元素及工具之應用,塑造出自明性、可及性、可居性、都市風格、都市活力之特色風貌。
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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